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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蓝标转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1-3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标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蓝标转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植德”)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
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
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蓝色
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蓝标转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
计划,亲自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1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
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植德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植德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
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
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植德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会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植德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2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植德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会议已履
行了如下程序:

    1.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蓝标转债”2019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并于2018年12月29日公告了《关于召开“蓝标转债”
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告编号:2018-168)(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券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及出席方式、表决
程序和效力等内容。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蓝标转债”2019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补充通知》(公告编号:2019-002)(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公司董事会向本次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关于不要求北京蓝色光标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蓝标转债”之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因增加前述议案,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变更为审议《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及审议《关于不要求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提前清偿“蓝标转债”之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会议通知》
载明的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2.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10: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
事长赵文权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补充通知》的
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和
《补充通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方式、表决程序与《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

                                   3
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
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植德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 4,337,192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
433,719,200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30.99%。

   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并核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债券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植德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
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
项进行了审议:

    议案一:《关于变更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27,192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99.7694%;反对10,000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2306%;
弃权0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0000%。

                                    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二:《关于不要求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清偿“蓝标
转债”之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303,162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99.2154%;反对30,660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7069%;
弃权3,370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0777%。

    表决结果:通过。

    经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就上述议案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并于投票表决
结束后,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了投票
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会议规则》规定,本次会议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
《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植德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和计票、监票、清点的
程序均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蓝标转债”2019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黄 炎




                                                          舒知堂




                                    负责人(签字):

                                                          龙海涛




                                            二零一九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