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19-04-16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植德”)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债券上市规则》”)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
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019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
计划,亲自收集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
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植德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植德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议规
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
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植德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会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植德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2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植德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会议已履
行了如下程序:

    1. 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植德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召集。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公告了《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2019年
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和
投票方式、会议登记及参会办法、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效力等内容。

    2. 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于2019年4月15日14:00召开,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
联合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电话会议形式召开,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十个交易日刊登了《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和投票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方式、表决程序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
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3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华泰联合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募集说明
书》和《会议规则》的规定。

   2.   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经植德律师查验,通过通讯形式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为361,320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共计36,132,000元,占本次债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96.31%。

   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经核查召集人资格,并核查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明、持有债券凭证和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植德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会
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会议并行
使表决权。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电话会议方式召开,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以记名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议案:《关于提前兑付“16蓝标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61,320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
100.00%;反对0张,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00%;弃权0张,
占出席会议且未偿还的公司债券总张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证,公司本次会议就上述议案采取记名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票以通讯
方式送达,本次会议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按《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4
监票和清点,当场公布了投票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
《会议规则》规定,本次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

    植德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权的行使和计票、监票、清点的
程序均符合《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债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和《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