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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2019-04-25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100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s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56500900     F. 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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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条件未成就

                          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植德”)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
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中国(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就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
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
验计划,亲自收集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
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

                                       1
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
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
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通、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
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植德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植德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植德不对公司
本次注销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植德已履行
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植德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植德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蓝色光标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
见。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注销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植德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植德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2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股票期权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经植德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注销已取
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1. 2016年2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
(草案)的议案》(“《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司拟
向特定激励对象定向发行6500万份公司股票期权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2016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

    2. 2016年3月24日,公司召开了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相关事宜的议案》。

    3.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
首次激励对象人数经重新调整分配后向1024名期权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期权,
其中首次授予日期确定为2016年4月28日。

    4. 2016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部分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期)首次期权授予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首次
授予名单进行核查后同意修改,认为相关授予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



                                   3
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5. 2016年7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股
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因公司2015年分红派息,公司股
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将由原10.10元/股调整为10.05元/股。

    6. 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4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
上述41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012,8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
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7. 2016年8月1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
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十四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8. 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1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
对上述31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316,5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
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9. 2016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
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
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七十八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4
    10. 2017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因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中有36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36
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736,7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
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11. 2017年1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于修改后的股票期权激励
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确认:除上述激励对象由于离职原因不再具有激励资格外,
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八十一次会议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一致。

    12. 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未达行权成就条件不予
解锁并注销的议案》,鉴于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
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考核指标4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
予第一期可解锁25%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对该部分不行权的14,091,175份股
票期权进行注销。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13. 2017年4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未达行权成就条件不予解锁
并注销的议案》,鉴于2016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票期
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考核指标4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予第
一期可解锁25%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注销。监事会同意董事会将对该部分不
行权的14,091,17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14. 2017年6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依照2016年度分红情况对本期期权
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期权每股行权价格由原10.05元/股变
更为9.98元/股。



                                   5
    15. 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未达行权
成就条件不予解锁并注销的议案》,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33名员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
333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14,850,1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鉴于公司2017年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的
考核指标6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予第二期25%的股票期权将不予行权并对该部
分不行权的10,128,650股票期权进行注销。本次股票期权注销完毕后,公司原授
予的889名对象调整为556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6,364,700份减少为
41,514,600份。

    16. 2018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议
案》,由于公司在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期限内无向潜在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计
划,同意取消授予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500万份限制性
股票。

    17. 2018年8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股权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鉴于已披露《关于2017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照
《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行权价格调整约定,依照此次
分红情况对本期期权首次授予行权价格进行调整,此次调整后,期权每股行权价
格由原9.98元/股变更为9.96元/股。独立董事冯晓、阎焱、徐冬根出具了独立意见。

    18. 2019年4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条件未
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1)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84名员
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将对上述184名离职员工所持有
的6,695,8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6
    (2)鉴于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股票期权(第
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的考核指标8亿元人民币,故首次授予第三期25%
的股票期权未达行权条件,同意公司将对该部分未达行权条件的7,030,725份股票
期权进行注销。

    经核查,植德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说明

    (1)鉴于公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84名员
工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上述184名离职员工所持有的
6,695,85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行权条件之一为公
司在2016至2019年的四个会计年度中应达到财务指标条件,其中第三期即2018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应低于8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于2019年4月24
日公告的《2018年年度报告》,公司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未达到上
述指标条件,故首次授予第三期25%的股票期权未达行权条件,公司将对该部分
未达行权条件的7,030,725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本次注销完毕后,公司原授予的556名对象调整为372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
权数量减少为7,030,725份。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经
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
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



                                   7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第二期)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法
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蔡庆虹




                                                             赵肖楠




                                    负责人(签字):

                                                             龙海涛




                                            二零一九年四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