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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2019-09-10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九月




    北京市东城区 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 公楼 5 层,100 007
 5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 es Tow er, No.1 Dongz 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 ic t, Beijing 100007 P.R.C.
                     T. 010- 56500900     F. 010-5650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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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植德”)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蓝色光标”)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年12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等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就北京蓝

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植德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亲自收集了证据材料,
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植德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

                                     1
供了植德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
材料、确认函或证明,提供给植德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
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植德充分、合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经办人员沟

通、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
认。

       植德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植德仅就与本次赎回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
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植德不对本次赎回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或债券的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
项发表意见。

       植德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行本次赎回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报送相关机构审查或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

途。植德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会议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植德
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植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2
一、 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情况

    1.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

    经植德律师核查,公司于2014年7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 2014 年度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
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按照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
相关工作,同意将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经植德律师核查,公司于2014年8月13日召开了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其附件《2014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
宜的议案》等与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

    3. 证监会核准

    2015年5月29日,证监会发布创业板发审委2015年第51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
公告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获创业板发审委审核通

过。2015年6月3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公告》,公告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收到证监会于2015年6月25日印发的《关于核


                                    3
准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
许可[2015]134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4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期限6年。

    4. 上市情况

    2016年1月7日,公司刊登了《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
书》”),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1,400万张,可转换公司
债券于2016年1月8日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上市,债券简称为“蓝标
转债”,债券代码:123001,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15年12月18
日至2021年12月17日。

二、 公司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1.   《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公司2015年12月16日在深交所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以及公司2016年1
月7日在深交所公告的《上市公告书》,本次可转债转股期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
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6年6月27日至

2021年12月17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在本次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
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
转股的可转债:(一)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二)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   《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

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
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4
   3.    公司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公司2019年9月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
师适当核查,公司A股股票自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9月5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根据《券募集说

明书》中的约定,已触发“蓝标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因此,公司已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赎回本次可转债的条件。

三、 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决策机构批准

    2019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
全部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蓝标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蓝标转
债”。公司独立董事于2019年9月9日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9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
全部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同意公司行使“蓝标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蓝标转

债”。

    因此,本次赎回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了独立董事的独
立意见,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
定,发行人尚需将本次赎回事宜予以公告,并应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植德律师认为,公司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且本次
赎回已经取得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尚待按《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公告
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5
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公章)




                                  经办律师(签字):
                                                              赵肖楠




                                                               林诗乐




                                    负责人(签字):

                                                             龙海涛




                                            二零一九年九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