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色光标: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04-28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具体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若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
上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份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四)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举情形的人员;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亲属;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七)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他人员。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
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
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 本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 不 含 对合 并报 表 范围内 子 公 司提 供 担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股东权益的事项;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 事 会 办 理 对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款事项、授
信事项、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本章四十
三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
(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
长期贷款)、授信发生额按同一交易种类在
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授信事项。
(五)公司对外捐赠发生额在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事项。
对于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深圳交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以书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或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交易所、各中介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构、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
络; 露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二)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之间的信息沟通;
料;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四)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录等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等; 所所有问询;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
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出的承诺;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
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和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 和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 人;
(二)最近 3 年收到过国家证券监督管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三)公司现任监事;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四)公司现任监事;
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中介机构的人员;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任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和第一百〇一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作;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八)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
权。 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章四十三条)未达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项标准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
长期贷款)、授信发生额按同一交易类型低
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借款、授
信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拟发生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1)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2)
拟与关联法人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0.5%;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〇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
修改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