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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公司章程修订案2020-04-28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
款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并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具体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章程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

                                         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新增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 ,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对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 ,若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

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

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

贷款);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租

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

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

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

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新增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外披露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

                                             上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

                                         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章程第四十三条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

                                         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其

                                         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

                                         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为会议通知中明确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载的会议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

场会议形式召开。                         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

                                         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

                                         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一百〇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        第一百一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立董事:                                 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1%以上股

份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份或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

其直系亲属;                             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       (四)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举情形的人员;                           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     亲属;

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

    (七)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

他人员。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

                                         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单位任职的人员,或者在重大业务往来

                                         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

                                         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

                                         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

                                         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十)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

                                         他人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 3 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   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本章程

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第九十八条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第一百一十四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

章程第一百〇六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章程第一百〇八条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 本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本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

职权:                                   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

人达成的总额高于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    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

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关联交易)应由    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

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   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

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六)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

    ……                                 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七)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

东征集投票权。                           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第一百一十九条 除上述职责外,独立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董事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发表独立意见:                         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

    (四)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300 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 不 含 对合 并报 表 范围内 子 公 司提 供 担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

    (五)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      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

股东权益的事项;                         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票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总额高于三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5%的借款或者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

                                         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本所交

                                         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

                                         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

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新增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 事 会 办 理 对

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借款事项、授

信事项、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审批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产、委

托理财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本章四十

三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本章程

第四十三条规定标准之一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

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

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

业收入。

    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但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审

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 ,

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绝

对值的 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

十四条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

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

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

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
                                          的相关的交易,应累计计算。

                                              (四)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

                                          长期贷款)、授信发生额按同一交易种类在

                                          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以上(含

                                          20%)且低于 50%的借款、授信事项。

                                              (五)公司对外捐赠发生额在本章程第

                                          四十三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事项。

                                              对于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

                                          深圳交易所对上述授权事项的具体权限作

                                          出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 董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个工作日以书   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以书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 方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

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式可以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视频会议进行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传真或

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电子邮件等方式会议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 司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

交易所、各中介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    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

构、媒体及其他相关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      露事务管理制度,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
络;                                     露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

    (二)负责具体的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   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事宜,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     之间的信息沟通;

料;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四)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五)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和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名册、控股股东及董     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资料,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和会议记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

录等以及其他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资料   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

等;                                     所所有问询;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六)协助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人员了解其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义务,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   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责任的内容,组

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织前述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

    (七)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     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出的承诺;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应提醒与会董

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

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

                                          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和本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      和本章程第九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自然

人;                                      人;

    (二)最近 3 年收到过国家证券监督管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三)公司现任监事;                  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        (四)公司现任监事;

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国家公务员及其他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中介机构的人员;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

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日起 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任        (一)本章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任

何一种情形;                              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文件或本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务和第九十九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和第一百〇一条(四)至(六)项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 负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作;

    ……                                     ……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八)审议批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

权。                                     资产、委托理财等交易(“交易”的定义见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章四十三条)未达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项标准的事项;

                                                (九)审议批准每年度内借款发生额

                                         (包括贷款转期、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增

                                         长期贷款)、授信发生额按同一交易类型低

                                         于上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 20%借款、授

                                         信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拟发生的、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1)与关联

                                         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 万元;(2)

                                         拟与关联法人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100 万元,
                                         且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0.5%;

                                             (十一)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 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

事。                                     事。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

百〇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   〇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

本章程而存续。                           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通过。                                   通过。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百〇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百〇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

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修改上述条款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次《公司章程》
修改尚需提交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