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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对外担保制度(2021年4月)2021-04-28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二〇二一年四月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
行为,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
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0 年 12 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
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担保
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
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
绝。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
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
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
提供担保。

    第七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董事长办公室、审计部。

    第九条 公司应指定部门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要求被担保人向公司
申请担保时,应当提供包括被担保人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
年财务预测、贷款偿还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简介、
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审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
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
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
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
经总经理审查同意后上报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担保决议后,由董事长办公室审查有关主债权
合同、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由董事长办公室代表公司与主债权人签订书面
担保合同,与反担保提供方签订书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
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和联系人(定义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和联系人,不得参与该项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不得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
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
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
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
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
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
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九条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
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
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
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
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
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
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担保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风险控制的原则,在对被担保企业风险评估
的同时,严格控制对被担保企业的担保责任限额。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
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
行决策的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
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为他人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应当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由财务部妥善保管,及时进行清理检查,
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
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程序通过的异常担保合同,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
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管账户,
以便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
际承担能力。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机器、房
产等进行抵押或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
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在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
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三十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
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被担保人
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公司应在债务到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由财务部会同董
事长办公室执行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期间,被担保人若发生机构变更、撤销、破产、清算
等情况时,公司应按有关法律规定行使债务追偿权。

    第三十一条     债务追偿程序由董事长办公室主导,董事长办公室并应在开始债务追偿
程序后 5 个工作日内和追偿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情况传送至审计部备案。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上市
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的其他监管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
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应当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网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信息披露易网站和公司网站及/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及时
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如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
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的修改应经股东大会批
准后,自公司拟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
完成 H 股发行上市前,公司现行对外担保制度继续有效。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