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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蓝色光标: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1-06-26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
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风险投资的认定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指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规范的范围:

    (一)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
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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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风险投资行为。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
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具体审批权限详见第三章规定。

    第八条 风险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公司董事
长在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组织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签
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财务部、证券事务部或项目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项目的
后续日常管理。

    第九条 风险投资项目投前要进行初步风险评估,确认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
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全面分析和评估能够达到的投资回报等
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组成专门小组由负责开展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
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的结论向公司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
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

    第十一条 在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公司
应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并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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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公司风险投资审批权限具体为:

    (一)公司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投资金额未达到该标准的或董事会在其金额权限范围内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均报总经理
办公会审批。

    (二)公司风险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除应
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风险投资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需要开立证券账户的,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
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
证券投资。公司开户、转户和销户需经董事长批准。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必须建立健全风险投资防范制度,确保不相容岗位
职责相互制约和监督。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必须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财务

部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
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
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第一
时间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
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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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风险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应对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风险投资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投资
项目完成后,董事长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此次风险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核算投资收

益或损失情况,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董事会作书面的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所涉及的资金使用与开展情况进行审计和监
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投资事项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

况等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对风险投资的品种、时限、额度及授权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
定出具相应意见,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投资决策及操作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风险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
内控制度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
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风险投资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起生效和实施,修改后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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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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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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