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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年)2020-04-10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0-2022 年)


    为完善和健全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事
项,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
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条款,并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0-2022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第一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特别是在充
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
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
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坚
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
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第三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股东大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至少每三年制定一
次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股东回报计划,并
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
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若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修改或公司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
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
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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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股东未来回报规划

    公司将坚持现金分红优先这一基本原则,当年度实现盈利,在依法弥补亏
损、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
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予以分配。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
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
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对
外投资、收购资产等重大投资及现金支出,逐步扩大经营规模,优化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目标,最
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2020-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020-2022 年度公司计划将为股东提供足额投资回报,具体如下:

    2020-2022 年,当年度实现盈利,且: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

    在前述条件同时满足时,公司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若公司快速发展且
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还应考虑采取股票股利的
方式予以分配。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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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第六条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执行

    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后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
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批准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
项。

       第七条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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