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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6-11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及调整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的相关事项
    本次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预留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
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注销及
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调整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注销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
预留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
    二、关于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第四个行权期可行
权的相关事项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及《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的有关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经核查,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
条件,其作为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可行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格。
    3、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
期限、行权条件、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本次行权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
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激励对象在公司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股票期权
第四个行权期内行权。




                                                 独立董事:陈贵   夏立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