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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独立董事制度2020-07-1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规定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
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
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本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按
年度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
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

    第六条 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
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包括
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本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国家有关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
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
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制度第三章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
证股东在投票时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
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
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
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
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
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
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
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低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作用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
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七条所指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在
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第十九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购股份方案;

    (七)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
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二十二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
容:

    (一)上年度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
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公司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
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
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由董事会制订
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披露。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
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