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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07-1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
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含信用证券账
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
账户。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及股份锁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
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
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
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
售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
信息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
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
卖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
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业务规则,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
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
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 移送公安机关。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
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
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
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减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相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
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
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
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
股份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其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的2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在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
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
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
由、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公司方可提交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
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