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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0-07-1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在银
       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
       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规则》”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忠
       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作为交易商协会的注册会员,在债务融资
       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或者公
       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
       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认可的媒体
       上公告信息。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四条 前述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准备发行或已发行且尚未兑付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公司需
      要依据本制度,履行公开对外披露信息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债务融资工具当期发行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发行公告;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 法律意见书;

      (五) 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公司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
        行文件;后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一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 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公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 每年 4 月 30 日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

        (二) 每年 8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
               三季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公司可豁免定期披露财务信息,但须按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的有关要
        求进行披露,同时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信息网页链接或用
        文字注明其披露途径。

第十一条 在公司已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
         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 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
               划转或报废;

        (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
               以消除的;

        (七) 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 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

        (九) 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 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 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
                  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 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情况;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
                  的;

           (十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六) 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
                  行报告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三条    在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
            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
            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
            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
            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
            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
            告,公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

           (二) 变更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经公司有权决策机
                  构同意的说明;

           (三) 变更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和偿付安排的影响;

           (四) 相关中介机构对变更事项出具的专业意见;

           (五) 与变更事项有关且对投资者判断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其它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下
            要求:

           (一) 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 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
                  项出具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
                  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 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
                  露受影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若有)和最近一
                  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若有)。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站
            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
            作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与职责

第二十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直接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直接负责机构,负责与交易商协会、投资者、证
            券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等方面的联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撰写公司信息披露文稿,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
            信息披露。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公
            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
            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
            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
                  沟通和联络,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要求
                  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
                  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
                  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
         (四) 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
                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
                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 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交易商协会规则。

第二十三条 董事的职责

         (一)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 担任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该企业的经营、
                投资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及时、真实
                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承担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
                告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职责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的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
                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投
                   资、管理情况,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 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
                   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节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一责任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
            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应将有关信息和资料及时
            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节   信息披露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交易商协会要求对外披露公司信息,由董事会秘书
            办公室起草和编制披露文件后,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向外部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发
            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三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时,
            应在第一时间按照规定实施内部报告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项的发
           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三十三条 当公司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信息通报董事会秘
           书。

第三十四条 公司以交易商协会所认可的网站为信息披露媒体,所有需披露的信
           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且披露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
           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应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由档案室保管。

                  第四章    信息披露责任的追究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责任人采取责任追究措施,责任追究的原则为
           公平公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应、
           过错与处罚相对应、情节优劣从轻重。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人员未能按照其职责参与信息披露的工作或违反公司的信
           息披露制度的,相关人员将受到批评、谴责及相应的经济处罚,公
           司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将移交有权机构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进行登记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未公开披
           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公司股票、债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本制度所指的有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获取不当得利。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以公司相关规定为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
           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
           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
           易商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商协会
          的自律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商协会的自律规则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