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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监事会议事规则2020-07-14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
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
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
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中包括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
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履行上述第(一)项职责时,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三章 监事会提案与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
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
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盖
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八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或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监事有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义务。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出席监事会会议。

    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代为出席会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四章 会议召集、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
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
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
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五章 会议决议、记录及签字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现场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上市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应当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
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经与会监事签
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