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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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提高企业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
运作效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
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购买、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以获取
收益的行为(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权属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第四条 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满足以下条件的对
外投资: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个月
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决定。
总经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总经理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现阶段宏观经济政策,并符合公司
未来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第八条 被投资方有良好的信誉、一定的生产规模、主要负责人有良好
的经营能力、具有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有独立运行和运作的能力;被
投资项目经评测具备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公
司投资项目做相关技术及经济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作为公司决策机构的决策
依据。
第四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单笔或者
连续十二个月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经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股东大会经特别决议通过。
第十条 需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投资项目,还应按规定履行相关报批
程序。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重大的投资项目
设置专门项目负责团队,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定期向总经理反馈投资项目或工
程实施进度及收益状况,以有利于及时对投资方案作出修改和对投资效果进行检
查、分析。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对长期投资的账面值定期逐项进行检查,以确认长
期投资是否减值,公司对长期投资的处置要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对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分类账,并进行详细记录。
公司相关部门要对投资的形式、投向、计划及收益等进行详细记录。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对公
司的对外投资进行盘点,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进行核对并报告。对核对中出
现的差异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定期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表及相关统计报表;董事会可责成相
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巡访。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阶段性管理及测评,责成相关部门及人
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并向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做阶段工作汇报。对于项
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第十八条 被投资方如果有违反投资协议或相关规定的行为,公司可通过
正常渠道变更投资方案或撤回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进行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施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进度、
质量、费用负责;由于项目负责人的原因而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应追
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
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
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