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0-07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陈凯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7月3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7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 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7月30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0年7月22日 6.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7.董事长其实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陈凯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8 人,代表 2,856,838,492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9342%。其中,中 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1 人,代表 453,243,871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24%。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9 人,代表 2,475,440,90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270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29 人,代表 381,397,58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638%。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4,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0%;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0%。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 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0,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8%;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4%。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4,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0%;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0,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8%;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4%。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9,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2%;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5,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89%;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3%。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9,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2%;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5,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89%;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3%。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4,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0%;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0,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8%;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4%。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4,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0%;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0,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8%;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4%。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9,9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2%;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5,3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89%; 弃权 9,856,9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3%。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4,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0%; 弃权 9,857,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0,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78%; 弃权 9,857,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6,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74%。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38,159,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3462%; 弃权 9,857,15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50%;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8%。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34,565,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789%; 弃权 9,857,1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48%;反对 8,821,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63%。 (十)审议通过《关于拟注册发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54,958,6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342%; 弃权 1,872,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5%;反对 7,66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结果 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451,364,0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2%; 弃权 1,872,1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1%;反对 7,6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方祥勇律师和黄俊卿律师出席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