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行使“东财转2”提前赎回权之法律意见书2020-08-0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东财转 2”提前赎回权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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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东财转 2”提前赎回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财富”)的委托,担任其创业板公开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
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2018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就全部未转股的“东财转 2”行使提前赎回权事
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我国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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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布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
师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
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相关
方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东方
财富相关方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
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
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赎回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
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东方财富本次赎回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五)本所律师同意东方财富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相关文件中部分
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东方财富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
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东方财富应保证在发布相关文件之前取得本所及本所律师
对相关内容的确认,并在对相关文件进行任何修改时,及时知会本所及本所律师。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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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1、2019 年 6 月 17 日,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办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2、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19]2658 号文核准,发行人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公开发行 7,3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73.00
亿元,债券简称“东财转 2”,债券代码“123041”。
3、经深交所出具的深证上[2020]78 号文同意,发行人 73.00 亿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于 2020 年 2 月 14 日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东财转 2”,债券代
码“123041”。
二、本次赎回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1、根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本次
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0 年 1 月 17 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0
年 7 月 17 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2026 年 1 月 12 日)止。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第二节之“二、本次发行概况”之“(十)本次发
行主要条款”之“11、赎回条款”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约定:
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
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本次可转
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
可转债到期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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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计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的交易
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董事会(或
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
本次可转债。
2、根据《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
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
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东财转2”自2020年7月17日进入转股期,公司股
票自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8月6日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不低于当期转
股价格(13.13元/股)的130%,在上述交易日内公司未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条件。
三、本次赎回已取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2020年8月6日,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赎回全部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全部东财转2。发行人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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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取得
了独立董事的同意意见,符合《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发行人尚需将本次赎回事宜予以公告,并应在满足赎回条件
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已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赎回
条件,且已经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
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发行人
尚须按《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公告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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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行使“东财转 2”提前赎回权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0 年 8 月 6 日出具,正本一式 5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律师 方祥勇 律师
雷丹丹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