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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22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条件。
       (二)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
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规划、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
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
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
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本次编制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截至2020年9月30日)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
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
       (五)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分析
客观,所采取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六)本次制定的《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0年10月)有利于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兼顾了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债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
关工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陈贵   夏立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