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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1-03-0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27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3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2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 2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 3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 4
      一、《落实函》第 1 题 ...................................................................................... 4
第三节     签署页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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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引言

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东方财富”)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创业板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
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
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于 2020 年 1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
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
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
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
作报告”),于 2021 年 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并于 2021 年 1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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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所律师现就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审核函[2021]020053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中涉及需要本所律师核查并
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已经表述的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赘述。


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定义和简称与原法律意见书和原
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所使用的定义与
简称的含义相同。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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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函》第 1 题

     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已完成涉房子公司东方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
围变更和资质注销,并承诺涉房项目将聘请外部企业继续开发。请申请人进一
步明确东方财富置业有限公司相关项目以及其他自建房产未来的处置安排,并
作出清晰准确的承诺。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东方财富置业有限公司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海东方财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东方财富置业”)是发行人为了在上海市嘉定区嘉定新城(B16-1 地块)建设
研发基地和金融信息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嘉定项目”)而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
东方财富置业除 B16-1 地块外,没有其他土地储备,亦没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
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未来也没有其他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发展规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东方财富置业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完成《营业执照》
中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
东方财富置业原持有的沪房管(嘉定)第 000049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
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到期失效。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下:

     “1、东方财富置业除嘉定项目(B16-1 地块)外,没有其他土地储备,亦没
有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未来也没有其他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发展规划。东方财
富置业将按照政府规划方案依法依规投资建设 B16-1 地块,建成后将用于满足东
方财富及其下属企业的自用需求。

     2、东方财富置业已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完成《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的变
更登记,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为“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东方财富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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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到期失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三年内,东方财富置业不再申请房地产开发
企业资质。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不会直接或变相投资于房地产业务。”

     (二)发行人自建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东方财富置业嘉定项目(B16-1 地
块)外,发行人的其他自有房产均系通过购置或收购相关公司股权时取得,非发
行人的自建房产。

     (三)发行人作出的进一步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出具《承诺函》,就东方财富
置业相关事项进一步承诺如下:

     “1、除东方财富置业嘉定项目(B16-1 地块)外,公司不存在其他自建房产。

     2、东方财富置业除 B16-1 地块外,没有其他土地储备,亦没有其他房地产
开发项目,未来也没有其他与房地产业务相关的发展规划。东方财富置业将按照
政府规划方案依法依规投资建设 B16-1 地块,建成后,除少量配套商业部分将以
自办或出租形式为员工提供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外,其余房产将用于满足东方财富
及其下属企业的自用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十年内,东方财富置业嘉定
项目(B16-1 地块)房产不会对外出售。”

     (四)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除东方财富置业嘉定项目(B16-1 地块)外,发行
人不存在其他自建房产。发行人已就东方财富置业及其嘉定项目(B16-1 地块)
的未来处置安排先后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2021 年 3 月 1 日出具了相关书面承
诺,该等承诺清晰准确、合法有效。根据前述承诺,嘉定项目建成后,除少量配
套商业部分将以自办或出租形式为员工提供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外,其余房产将用
于满足东方财富及其下属企业的自用需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十年内,东
方财富置业嘉定项目(B16-1 地块)房产不会对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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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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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    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哦

                                                                林雅娜   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哦

                     李强   律师                                徐雪桦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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