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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15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1-025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885 号)核准,东方财富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7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5,8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发行价格为每张 100.00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 1,580,000.00 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 1,600.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
金额 1,578,400.00 万元,已汇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扣除发行登记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资信评级费、信息披露费等其他发行费用
合计 407.45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77,992.55 万元,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1 年 4 月 13 日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债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A11241
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金公司”)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约定
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 31050173360009000010,截至
2021 年 4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1,578,400.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全资子
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证券”)的营运资金(在可
转债转股后用于补充东方财富证券的资本金)等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
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金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金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
合中金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金公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金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加威、陈超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
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中金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金公司。专
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中金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金公司更换保荐代
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专户
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金公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金公司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金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金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
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金公司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