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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4-27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
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其领导的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
档、备案工作及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有关档案的保管
工作。未经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
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公司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
工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发生可能对公司上市交易的债券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公司上 市交易的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公司内
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容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及职务,知悉内幕信息
时间、地点、方式及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单位内幕信息管理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报告并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于
获悉内幕信息之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信
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表格中,可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
情况外,应以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在本制度第十三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
法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
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
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应立即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
保密事项和责任,并尽量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人员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核实无误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备案,必要时根据
相关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报告及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
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及
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
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备案流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
有关信息。

    (三)根据《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将已审
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
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
使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
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
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和表决议案涉及非公开信息时,公司
董事、监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监事应当回避表决,在有关信息未
对外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会议相关人员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等必
要方式,将保密相关要求告知相关人员,确保内幕信息对外公开披露前,不得对
外泄漏。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
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
偿责任。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的执行,
一律并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
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
追究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
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