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1-04-27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
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对于不符合暂
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市规则》及《规范运作指引》披露
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规定、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按本制度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
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
进行审慎判断,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
的股东,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
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提交书面申请,并
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确保可能接触拟暂缓、
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八条 如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
本制度要求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执行。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条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
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三章 处罚机制

    第十一条 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
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情形,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信息的提
供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分管责任人等根据过错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
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制度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