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1-073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郑立坤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1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8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 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10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 年 8 月 3 日 6.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7.董事长其实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郑立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11 人,代表 3,488,772,1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7544%。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 406 人,代表 854,779,7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701%。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7 人,代表 2,827,564,5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57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4 人,代表 661,207,55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6.3973%。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4,343,0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270%; 弃权 1,22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反对 193,202,07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78%。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 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60,350,70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2539%; 弃权 1,2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5%;反对 193,202,0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026%。 (二)审议通过《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5,397,87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572%; 弃权 1,2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反对 192,157,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79%。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 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61,405,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773%; 弃权 1,2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反对 192,157,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803%。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95,393,08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4.4571%; 弃权 1,217,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9%;反对 192,162,06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80%。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表决 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661,400,72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3767%; 弃权 1,21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反对 192,162,0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80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方祥勇律师和雷丹丹律师出席见证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