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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7-30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本次公司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
票,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
同意公司董事会作废部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独立意
见
     本次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关调整方案及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它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2年7月29日,并同意
以23.56元/股的价格向143名激励对象授予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未发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2、经核查,认为本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激励对象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的股份归属安排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承诺不向本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本次归属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5、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联系,强化共同持续
发展理念,激励公司长期价值创造,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独立董事:陈贵    夏立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