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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修订对比表2022-11-01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修订对比表

                    原条款内容、序号                                           现条款内容、序号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
为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 会的决策行为和运作程序,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
司治理机制,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化,建立适应现代市场经济规律和要求的公司治理机制,完善公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东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的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等法律、法规、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
                                                           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的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制订公司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的方案;
(八)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拟订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十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对外捐赠等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所;                                                     (十五)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十七)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 所;
权。                                                     (十九)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二十)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九)、(十一)、(十六)、
                                                         (二十)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
                                                         由半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新增                                                     第五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
                                                         值,与此项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
                                                         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
                                                         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不得处置或
                                                         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
                                                         但不包括以固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
                                                         而受影响。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下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 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收购出售资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一)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一)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但未达到《深圳证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 标准之一,但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
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的事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者作为计算数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标的(如股 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币;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交易的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交 易 产 生 的 利 润 占 公 司 最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 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交易产生的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须董事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规定须董
交易等事项。                                                      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 交易等事项。
报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 对于上述行为,董事会将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
员进行评审。                                                      股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行评审。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
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公司发行的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 证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定;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公司对外担保,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过。公司对外担保,还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上董事同意。                                            董事同意。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法
                                                        律法规、公司股票或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
                                                        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 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准后生效。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
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
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新增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
                                                           数。


新增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
                                                           全球存托凭证在瑞士证券交易所(SIX Swiss Exchange)上市
                                                           之日起生效。本规则的修订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规
                                                           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