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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3-03-18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内 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二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
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 三 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全体员工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各类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完整。
    第 四 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
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
    第 五 条 本 制 度 适 用 于公 司、公 司的 控股 子公 司和 分支 机构 以及对公司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参 股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对公司所有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
行审计,对子公司承担审计职责,并根据履职需要,确定审计范围。公司各内部
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人 员

    第 六 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 七 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
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 八 条 公司依据自身规模、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
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 九 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公司重要经营情况及 交易往
来等信息数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其在实施内部审计业
务时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以有悖于法律法规、组织规定及职业道德
的方式使用信息。



                         第 三章 职 责和权限
    第 十 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 十 一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 十 二 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 十 三 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
告》。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 十 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制度建设、业务经营、财务
管理等相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审计部门组织或参加
公司有关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部门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
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及执
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业务经营、财务收支、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机
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勘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查阅被审计对象有关业务、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凭证、账簿、报
表等)、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核查资金、财产,以及现场勘察相
关实物;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关联方公司、相关部门和个
人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及
时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实的问题,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对违反
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致使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责任的
部门及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防范风险、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 十 五 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受本公 司董事会
或主要负责人保护。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 四 章 内 部 审计工作程序

    第 十 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审计进点、审计实
施、意见反馈、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整改、审计归档等步骤。具体工作程序由内
部审计部门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第 五 章 信 息 披露

    第 十 七 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
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
取的措施。
    第 十 八 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 十 九 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 二 十 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
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
具体措施。
    第 二 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
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或者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 六 章 监 督 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 二 十 二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
公司将按照公司内部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
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绩效考核
重要指标之一。
    第 二 十 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 二 十 四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不提供
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公
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 二 十 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 二 十 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 二 十七条 本 制 度 自 董 事 会 决议 通过 之日 起执 行, 修改 时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