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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300059                证券简称:东方财富          公告编号:2023-036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郑立坤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7日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4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7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 年 3 月 28 日
    6.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东方财富大厦
    7. 董事长其实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
章程》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的副董事长郑立坤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787 人,代表
4,966,619,7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5856%。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
托代表共 782 人,代表 1,807,040,9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3.6750%。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49 人,代表
3,305,623,57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5.015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38 人,代表 1,660,996,2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12.5698%。
    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
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58,695,7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5%;弃权 7,299,1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0%;反对
624,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9,116,8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15%;
弃权 7,299,1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9%;反对
624,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6%。
    (二)审议通过《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58,677,76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01%;弃权 7,322,14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4%;反对
619,87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9,098,93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5%;
弃权 7,322,1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2%;反对
619,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
    (三)审议通过《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958,241,24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3%;弃权 7,655,25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1%;反对
723,2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8,662,4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3%;
弃权 7,655,2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6%;反对
723,2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0%。
    (四)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958,339,55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3%;弃权 7,660,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2%;反对
619,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8,760,7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18%;
弃权 7,660,3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9%;反对
619,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3%。
    (五)审议通过《2022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54,787,90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18%;弃权 9,485,5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0%;反对
2,346,2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2%。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5,209,0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52%;
弃权 9,485,5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49%;反对
2,346,28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8%。
    (六)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58,649,74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5%;弃权 7,318,9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4%;反对
651,1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此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
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9,070,9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9%;
弃权 7,318,9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50%;反对
651,11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0%。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9,313,14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81%;弃权 19,235,72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73%;反对
98,070,91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4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689,734,31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084%;
弃权 19,235,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45%;反对
98,070,91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72%。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 年)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56,398,13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42%;弃权 7,287,99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反对
2,933,65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6,819,3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3%;
弃权 7,287,9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3%;反对
2,933,6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3%。
    (九)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2023 年度银行授信、借款提供担保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958,636,16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93%;弃权 7,140,83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8%;反对
842,77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1,799,057,33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2%;
弃权 7,140,83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2%;反对
842,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方祥勇律师和雷丹丹律师出席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