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兰信: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2018-10-29
证券代码:300065 证券简称:海兰信 公告编号:2018-122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海兰信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珠海市智海创信海洋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613 号),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兰信”、“上市公司”或者“发行人”) 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完成相关实施工作。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的交易对方珠海市智海创信海洋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
海创信”)、珠海市劳雷海洋科技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劳雷”)、
珠海永鑫源实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永鑫源”)、上海梦元投资管
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梦元”)、杭州兴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杭州兴富”)、杭州宣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杭州宣富”)、上海丰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丰煜”)、王一凡及上市公
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
承诺事项及承诺目前的履行情况如下:
一、 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
(一)智海创信、珠海劳雷、永鑫源、上海梦元、杭州宣富、杭州兴富、上海
丰煜承诺:
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
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
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兰信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1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公司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海兰信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
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兰信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将暂停转让本公司在海兰信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海兰
信董事会,由海兰信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公司授权海兰信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
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海兰信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
授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
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公司的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
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二)王一凡承诺: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
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
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兰信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
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
3、本人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海兰信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
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海兰信或者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
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海兰信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
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海兰信
董事会,由海兰信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海兰信董事会
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
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海兰信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人的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
资者赔偿安排。
(三)海兰信承诺:
本公司承诺在本次交易中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以
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海兰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向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
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
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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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
连带的法律责任。
4、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
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
(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
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公司董
事会核实后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
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
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二、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一)申万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与公司及其
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主营业务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获得从事新业务的商
业机会,而该等新业务可能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产生同业竞争的,则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优先将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提供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进行
选择,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具备转移给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条
件。
3、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放弃上述新业务的商业机会,则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
公司或企业可以自行经营有关的新业务,但未来随着经营发展之需要,公司及其下
属企业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仍将享有下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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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司及其下属企业有权一次性或多次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
收购上述业务中的资产、业务及其权益的权利;
3.2、除收购外,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则允许的前
提下,亦可以选择以委托经营、租赁、承包经营、许可使用等方式具体经营本人及
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与上述业务相关的资产及/或业务。
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即取代本人之前就公司同业竞争相关事项所作出的其他承
诺。
三、 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一)申万秋承诺:
1、本次交易完成后,在不对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将尽量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2、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公司与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之间无法避
免的关联交易,本人保证该等关联交易均将基于交易公允的原则制定交易条件,经
必要程序审核后实施,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
为。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对前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向公司进行赔偿。
4、上述承诺在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企业构成公司关联方的期间持续有
效。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 关于股份锁定限售承诺函
(一)珠海劳雷、永鑫源、上海梦元、杭州兴富、杭州宣富、上海丰煜、王一
凡承诺:
1、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海兰信非公开发行的股
份,如在取得海兰信股份时本企业/本公司/本人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
时间满 12 个月,则自上述股份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如不满 12 个月,则自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
2、在上述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的股份总数,不超过上市公
司股份总数的 1%;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 12 个月内,本企业/本公司/本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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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股份的,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公司/本人
持有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 50%。
3、本次重组完成后,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海兰信送红股、
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4、若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
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本公司/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
进行相应调整。
5、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智海创信承诺:
1、上市公司拟在本次交易中向本企业发行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企
业承诺在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以下日期孰晚之日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上市
公司股份:
(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届满之日。
(2)在海兰劳雷完成《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全部业绩承诺或本企业履行
完毕《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项下全部业绩补偿、减值补偿义务(如有)之日。
2、本次交易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使本企业
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五、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基于对海兰劳雷及海兰信未来业绩的信心,智海创信作为海兰信关联方,对本
次重组做出如下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一)承诺净利润及计算标准
智海创信承诺,海兰劳雷在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合并报表中扣除
非经常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929.91 万元、10,163.27 万
元、11,072.00 万元。
本次交易完成后,在承诺期间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海兰信将聘请具有
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海兰劳雷实现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以确定海兰劳雷实现的实际净利润。
(二)业绩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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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金额
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海兰劳雷在承诺期间内未能实现承诺净利润,则海兰信应
在承诺期间内各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公开披露后向智海创信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
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智海创信在收到海兰信的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
内,向海兰信进行补偿。当期应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
润)/业绩承诺期间内各年度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智海创信取得的交易对价-累积已
补偿金额
2、补偿方式
智海创信的补偿方式为股份补偿,应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量=当期应补偿金额/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
当按上述公式计算智海创信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大于智海创信因本次交易取
得届时持有的海兰信股份数量时,差额部分由智海创信以股份或现金形式向海兰信
补偿。
在各期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少于或等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金额不冲
回。
以上所补偿的股份由海兰信以人民币 1.00 元总价回购,海兰信应在其专项审计
报告披露后的 60 日内就应补偿股份对应的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智海创信届
时应配合海兰信办理股份回购手续,并促成海兰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股份回购
事宜相关的议案,且海兰信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之后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在其后 10 日内注销。
(三)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承诺期间届满且智海创信已履行了补偿义务(如有)后,海兰信与智海创信
应共同协商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海兰劳雷进行减值测试,并在
公告前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后 30 日内出具减值测试结果。如海兰劳雷期末减值额>
承诺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交易发行价格+承诺期内已经补偿的现金总额,则
智海创信应向海兰信另行补偿。海兰信应在减值测试报告公开披露后向智海创信发
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应当包含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智海创信在收到海兰信的书
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海兰信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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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值测试补偿金额=海兰劳雷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前智海创信持有的海兰劳
雷股权比例-(承诺期间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承诺期间内已经补偿的现金
总额)
智海创信进行补偿时应首先以其认购的海兰信股份进行补偿,股份补偿金额计
算公式如下:
需补偿的股份数量=减值测试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如智海创信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量大于智海创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海兰信股份
数量时,差额部分由智海创信以股份或现金形式向海兰信补偿。现金补偿金额的计
算公式为:
若基于减值测试智海创信应向海兰信另需补偿股份的,海兰信应在 60 日内就应
补偿股份对应的股份回购事宜召开股东大会。智海创信届时应促成海兰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前述股份回购事宜相关的议案,且海兰信届时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
议案之后以总价人民币 1.00 元的价格定向回购该等应补偿股份,并在其后 10 日内注
销。
(四)送股、转增股本或股利分配情况下的调整
上市公告在承诺期间内实施送股、转增或股票股利分配的,则补偿股份数量相
应调整为:
应补偿股份数量(调整后)=应补偿股份数(调整前)×(1+转增或送股比例)
就补偿股份数已分配的现金股利应对海兰信作相应返还,计算公式为:
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应补偿股份
数量。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六、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
(一)智海创信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7.06%股权。
2、本企业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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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企
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珠海劳雷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13.14%股权。
2、本企业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
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永鑫源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7.06%股权。
2、本企业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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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企
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上海丰煜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公司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4.24%股权。
2、本公司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3、本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公司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公司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由本公司承担。
5、本公司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公
司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上海梦元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3.53%股权。
2、本企业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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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企
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杭州兴富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2.12%股权。
2、本企业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企
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七)杭州宣富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4.94%股权。
2、本企业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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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
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
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
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
等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
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企
业原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王一凡承诺:
1、标的资产包括:本人所持上海海兰劳雷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3.53%股权。
2、本人认缴的海兰劳雷注册资本已全部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情
形。
3、本人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
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
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
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人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
纠纷,在权属变更完成之前如因本人原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
人承担。
5、本人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由于本人原
因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本人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
上述说明给海兰信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七、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函
(一)海兰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万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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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将不会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二)海兰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2、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式损害公司利益;
3、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5、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
相挂钩;
6、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
钩;
7、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作出其他要
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8、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截至公告之日,上述承诺尚在履行过程中,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八、 公司股东魏法军先生相关承诺
自本函出具之日起三年内,本人不会主动谋求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特此公告。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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