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北京海 兰 信 数 据科 技 股份 有 限公 司 向特 定 对 象发 行 股票 注 册的 批 复》 ( 证监 许 可 〔2022〕3010 号)同意注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海兰信”、“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2.59 元。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发 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 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概况 (一)股票类型和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 元。 (二)发行价格 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 日为发行期首日(2022 年 9 月 26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8.91 元/股。 本次发行共有 23 家投资者提交《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下称“《申购报价单》”),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 板 以 简 易程 序 向特 定 对象 发 行股 票 认 购邀 请 文件 》 (下 称 “《 认 购邀 请 文 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9.81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 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为 88.11%。 1 (三)发行数量 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0,581,039 股,全部 采取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的 30%,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交易所审核并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拟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33,670,033 股),且发行数量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拟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的 70%(23,569,024 股)。 (四)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名投资者,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以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五)募集资金量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99,999,992.59 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 他 发 行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5,981,132.07 元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94,018,860.52 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 30,581,039.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 本溢价为人民币 263,437,821.52 元。 经核查,国泰君安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募 集资金金额符合发行人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涉及的审议、批准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1、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2 2、2022 年 6 月 14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3、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与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4、2022 年 10 月 1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2022 年度以简易 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2022 年度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确 认了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竞价结果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1、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由深交 所受理并收到深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530 号)。深交所发行上 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2022 年 12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010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履行了法定 决策、审批、核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得到了监管部门的批准,实施过程合法、合规。 三、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发出认购邀请文件的情况 3 2022年9月23日,在律师的见证下,本次发行共向125名特定对象发送《认 购邀请文件》及其附件《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具体包括:发行人前 20大股东(已剔除关联方,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基金公司22家;证券公司 10家;保险机构7家;其他机构50家;个人投资者16位。 上述认购邀请文件发送范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中的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即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除 应当包含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投资者、公司前二十名股东 外,还应当包括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下列网下机构投 资者: 1)不少于 20 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不少于 10 家证券公司; 3)不少于 5 家保险机构投资者;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认购 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 的有关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二)申购报价情况 2022 年 9 月 28 日 9:00-12:00,在《认购邀请文件》规定时限内,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共收到 23 份申购报价单,当日 12 点前,除 5 家公募基金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无需缴纳 定金外,其他 18 家投资者均及时足额缴纳定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申购均符合 认购邀请文件要求,均为有效申购。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元/股) (元) 有效 1 彭铁缆 自然人 11.00 20,000,000.00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10.31 21,700,000.00 是 4 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是否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元/股) (元) 有效 10.11 53,000,000.00 9.67 88,900,000.00 10.29 55,000,000.00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是 9.89 77,000,000.00 10.01 20,400,000.00 4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9.51 23,000,000.00 是 8.92 26,700,000.00 5 安阳市厚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10.00 20,000,000.00 是 10.00 20,000,000.00 6 汪涓 自然人 9.50 30,000,000.00 是 9.00 30,000,000.00 9.95 20,000,000.00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9.72 98,100,000.00 是 9.53 119,450,000.00 8 杜景玉 自然人 9.88 24,000,000.00 是 9 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9.81 20,000,000.00 是 10 盈帆花友稳健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9.81 20,000,000.00 是 11 盈帆花友稳健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其他 9.81 20,000,000.00 是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9.70 20,000,000.00 12 QFII 机构 是 ASSOCIATION 9.52 43,000,000.00 上海丹寅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丹寅优 13 其他 9.38 20,000,000.00 是 选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 9.31 25,000,000.00 成都立华投资有限公司-立华定增重阳私募证 14 其他 9.19 28,000,000.00 是 券投资基金 8.92 30,000,000.00 北京泰德圣投资有限公司-泰德圣投资泰来 3 15 其他 9.30 100,000,000.00 是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9.19 22,000,000.00 16 李天虹 自然人 是 9.09 25,000,000.00 江苏瑞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瑞华精选 9 号私 17 其他 9.13 40,000,000.00 是 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铂绅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代“铂绅二十 9.10 20,000,000.00 18 其他 是 九号证券投资私募基金” 8.91 25,000,000.00 1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公司 8.95 35,000,000.00 是 8.95 20,000,000.00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宁聚映 20 其他 8.93 20,000,000.00 是 山红 4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8.91 20,000,000.00 21 王国裕 自然人 8.92 20,000,000.00 是 22 李振龙 自然人 8.92 20,000,000.00 是 23 海南省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其他 8.91 200,000,000.00 是 本次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竞价方式组织簿记建档,根据投资 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本次发行最 终价格确定为 9.81 元/股。 5 (三)本次发行配售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9.81 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30,581,039 股,募集资金 总额 299,999,992.59 元,发行数量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拟发行 股票数量上限(即 33,670,033 股),且发行数量超过本次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 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23,569,024 股),募集资金总额未超过募投项目 资金总额。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且根据《认购邀请文件》中规定的定 价原则,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 9.81 元/股,发行规模为 30,581,039 股,募集资金 总额 299,999,992.59 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1 家,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 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 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 锁定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类型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1 彭铁缆 自然人 2,038,735 19,999,990.35 6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5,402,650 52,999,996.50 6 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079,510 20,399,993.10 6 4 安阳市厚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 2,038,735 19,999,990.35 6 5 汪涓 自然人 2,038,735 19,999,990.35 6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2,038,735 19,999,990.35 6 7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公司 7,849,133 76,999,994.73 6 8 杜景玉 自然人 2,446,483 23,999,998.23 6 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 9 其他 2,038,735 19,999,990.35 6 资基金 盈帆花友稳健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 10 其他 2,038,735 19,999,990.35 6 金 盈帆花友稳健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 11 其他 570,853 5,600,067.93 6 金 合计 30,581,039 299,999,992.59 - 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 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 行认购的情形。 本次发行获配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6 人、主要股东向其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未直接或 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四)发行对象私募基金备案情况 主承销商和律师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所规定 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为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上述发行对象及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 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相关备案登记手续。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 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 资基金、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健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北 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健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属于《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已完成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认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彭铁缆、安阳市厚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涓、杜景玉以自有资金参与认 购,无需进行相关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 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 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 规定进行了备案。 7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约定的投资者 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类)、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B类)、自然人专业投资 者(C类)、认定法人或机构专业投资者(D类)及认定自然人专业投资者(E类) 等5个类别。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划分为C1(保守型)、C2(谨慎 型)、C3(稳健型)、C4(积极型)、C5(激进型)等五种级别。 本次海兰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中等风 险)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C3(稳健型)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 本次海兰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 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 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产品风险等级 序号 发行对象 投资者分类 与风险承受能 力是否匹配 1 彭铁缆 普通投资者(C5) 是 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3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4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5 安阳市厚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投资者(C4) 是 6 汪涓 自然人专业投资者(C 类) 是 7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8 杜景玉 普通投资者(C4) 是 知行利他私募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9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知行利他荣友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健 10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1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北京盈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盈帆花友稳健 11 当然机构专业投资者(A 类) 是 2 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经核查,上述1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 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规定。 (六)募集资金到账和验资情况 8 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彭铁缆、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阳市厚德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汪 涓、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景玉、知行利他荣友 稳健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盈帆花友稳健1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盈帆花友稳 健2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共计11家发行对象。 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于2022年12月8日向上述11家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 书》。截至2022年12月12日17时止,上述11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国 泰君安的发行专用账户。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 收 情 况 进 行 了 审 验 , 并 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 出 具 了 致 同 验 字 ( 2022 ) 第 110C000782号《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认购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2年12月12日止,特定 投资者缴纳的申购资金合计为人民币299,999,992.59元(大写:贰亿玖仟玖佰玖拾 玖万玖仟玖佰玖拾贰元伍角玖分),已划入国泰君安开立的账户内。所有申购资 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 2022年12月13日,国泰君安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 至公司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14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110C000783 号《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2年12 月13日止,海兰信本次实际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0,581,039股,发行 价格为人民币9.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92.59元。扣除承销费 用、保荐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5,981,132.07元(不含税金额)后,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4,018,860.52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零壹万 捌仟捌佰陆拾元伍角贰分),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30,581,039.00元,计入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263,437,821.52元。 9 公司将依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设立专用账户进行管理,专款 专用。 综上,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已按照《缴款通知书》中约定,在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发行缴款。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 资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二 款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 九条的规定。 (七)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须对本次认购对象资金来源进行核查。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11家认购对象均承诺本次认购不存在海兰信及其控股股东、主要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其及其 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 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 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再融资业 务若干问题解答》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年11月10日,公司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受理北京海 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 〔2022〕530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 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 10 2022年12月8日,发行人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海兰信 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3010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 及关于信息披露的其他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 义务和披露手续。 五、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 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询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 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发行方 案》,并于2022年12月8日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本次发行过程严格遵照 《发行方案》中相关约定执行。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 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1 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 购。 上市公司本次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的认购对 象,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 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 (以下无正文) 12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创业板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新义 保荐代表人: 张铎 王立泉 法定代表人: 贺青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