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 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切实履行审 计机构的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财务报表审计和相关鉴证服务工作。为保持公 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我们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韩复龄、唐军武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