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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升科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7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0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2018年11月27日下午1:30在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
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此次会议由董事
于月光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11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119,414,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432%。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
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数21,151,4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432%。
     2、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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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名,代表股份数
116,652,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11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
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
18,390,3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10%。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2,761,106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2%。其中,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2,761,106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322%。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经表决,本次会议的各项
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21,151,45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该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控股股东北京矿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21,151,4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 117,687,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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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 98.5541%;反对 1,726,5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1.445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如下:同意 19,424,8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1.8371%;反对 1,726,565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8.162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
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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