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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升科技: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2-01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12
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当升”)与深
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有关应收账款诉讼事项,并
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2020 年 1 月 22 日、4 月 16 日、5 月 7 日、6 月 16 日、8
月 26 日、10 月 15 日、10 月 29 日、11 月 13 日分别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披
露了本次应收账款 诉讼及回款的 进展情况,具 体内容详见巨 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现将近期应收账款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江苏法院审理进展
     2020 年 11 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苏当升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
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比
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当升支付货款
152,434,615.07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江苏当升支付货款 104,145,86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李向前对深圳市比
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3)。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李向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应
当对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承担保证责任,请求撤销原一审
民事判决第四项,案件诉讼费用、上诉费用由江苏当升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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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


     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江苏省高级人民
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所欠货款数额没有分歧,争议焦点是李
向前应否对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诉讼事项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了《民
事判决书》((2020)苏民终 1056 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向前的上诉
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
法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
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审理费 22,042 元,由上诉人李向前负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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