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2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
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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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1年12月22日(星期三)13: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北京市丰台区
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18区21号楼十一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
建忠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
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具
体时间为:2021年12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及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为:
(1)截至2021年12月1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3
(二)股东出席情况
出 席 公 司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计 35 人 , 代 表 股 份
166,943,59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960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证券事务部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19,442,14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23.5818%。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
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9人,代表股份47,501,447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3784%。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
案为:
备注
提案 该列打勾的
提案名称
编码 栏目可以投
票
100 总议案: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 √
4
非累积投票提案
1.00 《公司章程修订案》 √
2.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
《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3.00 √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
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
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3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订案》。
表决结果:166,943,593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0股反对,
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00%。该项议案经出席会
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7,990,347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166,943,593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0股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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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7,990,347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166,943,593股赞成,赞成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100.0000%;0股反对,
反对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
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
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
的所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47,990,347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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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彭 雪 峰 见证律师:
沈永熙
授权人签字: 见证律师:
王 隽 关 然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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