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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升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职责,规范内部审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

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

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

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

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

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的要

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

态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

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

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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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

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

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

结构,配备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

立合理、有效的组织架构,实行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必要时可以在

分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分支机构和专员,其职权另行规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

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内部审计专业的继续教育并保持应有的职

业审慎,同时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

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

义务。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或

组织。

      第十条      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或遇

到有损客观性原则的事项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包括个人)均不得拒

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得无故限制

内部审计人员接触记录、限定工作范围、人员以及实物资产、经费等,

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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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受法律

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

规、监管部门规章及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部审计机构

举报。内部审计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

计划,落实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以及外包业务的具体

工作,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业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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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均

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

负责人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不得

拒绝、拖延或谎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提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有权参加或列

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检查被审计单位的

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查验被审计单位实物,观察

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损

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及改进

建议;

      (四)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管理层汇报、反映情况;

      (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舞

弊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有突出

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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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

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审计实施方案。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

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并组织人员

编制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应于现场审计工作开始3个工作日前,

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除外);对于特殊事项,经

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可不予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

      (四)现场审计。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

作,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撰写现场审计小结,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

与被审计对象沟通前完成对项目组成员审计小结的汇总工作;

      (五)与被审计对象沟通、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如对现场审计

结论有异议,应于交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书面送交

内部审计机构,视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做出是否复审的

决定;

      (六)形成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决定。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

时出具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

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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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督促整改。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后,内部审计

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并对其

进行后续检查;

      (八)建档与保存。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九)年度审计总结。年度终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年度工

作总结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

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

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公司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

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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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内部审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

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遵循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的控制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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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

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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