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升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
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发展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
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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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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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拒绝回答,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指定董事会秘书担
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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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
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并将开设的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
新。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
场参观、座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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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
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三条 对于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
定对象来访,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其安排的专人负责接待。证券
事务部作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协调接待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
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
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
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
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
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
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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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
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
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
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
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
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七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
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
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
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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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
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
(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若处于持续
督导期内,公司可以邀请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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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
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
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
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
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
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
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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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
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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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鼓励上述人员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
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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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告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公司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
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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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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