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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当升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2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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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公司

不得非法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若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

场披露。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

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

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承诺履行情况,督促承诺人严格遵守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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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承诺人违反承诺的,董事会应当主动、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承诺人

承担违约责任,并及时披露相关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况、公司采取的

补救措施、进展情况、违约金计算方法及董事会收回相关违约金的情

况(如有)等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

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北

京证监局。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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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

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

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

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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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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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

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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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

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

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

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

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

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

关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

况进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

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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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

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

快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

产和净资产等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形式和内容发布公告及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举

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时间、

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年度报告说明

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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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

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

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

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

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前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

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

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

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

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

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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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涉及本制度其他章节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重大事件的,其披露内容和程序同时适用本制度其他章节

或《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

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

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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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

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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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

应及时将重大事件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

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

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

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本制度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披露要求和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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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

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

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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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

      (二)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进行或者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置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六)经营状况恶化,出现债务逾期或者其他资信恶化情形,以

及进入或者拟进入破产、清算等程序;

      (七)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八)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

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

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聘任或续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披露如下信息: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在公司 5%以上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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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最近五年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是否存在《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如适用)所列情形;

      (四)是否与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是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六)是否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

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董事会,董

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所述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

事项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监事会,会

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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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及法律意见书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

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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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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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

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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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本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

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

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

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

募集资金的相关信息按照公司另行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披

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在实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前,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五十五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

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应当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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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媒体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披露

或者澄清。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相关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并要求公司予以核实、澄清的,公

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核实,并及时披露或者澄清。

      第五十八条         公司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

活动的,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

报告、公告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强制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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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

债权未计提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该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

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

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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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

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7.1.2 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

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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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

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

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

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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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

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

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

司的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

人”)。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并提交相

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六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相关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向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了解公司应

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

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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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

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

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

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

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

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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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经理

及董事长审定;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

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

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

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

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

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

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内部信息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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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形式。

      报告义务人员应在知悉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

书面文件签字后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必

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应要求提供更为详尽的相关材料,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裁定及情况

介绍等。

      第七十七条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

负责审核。

      第七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

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

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

的披露工作。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在报告期结束后,根据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相关规定

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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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会秘书在在董事会召开前将定期报告送达公司董事审

阅;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召开会议审核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

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

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需由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分别提请上述会议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初稿进行审核;

       (五)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

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

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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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

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证券事

务部与董事会秘书审核。

      第八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

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监事

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八十四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

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

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

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

平性和完整性。

      第八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

其他相关信息,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

      第八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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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

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八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

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

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

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八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证券事务部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档案管理

事务。

      第九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九十一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

证监局等单位进行正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存档保管。

      第九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

需要查阅或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证券事务部办理相关查阅及借

阅手续,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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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未公开信息保密制度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

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十四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

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

息。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

则公司应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

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九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

过的信息或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

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

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

上披露的时间。

      第九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

等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

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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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

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

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规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

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百零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应规范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

信息沟通与交流制度或活动,确保公司在对外接待、业绩说明会、网

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不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

排、证券事务部具体办理,并指派人员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

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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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八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

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部。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规定的重大

事件时,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

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

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

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      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

      第一百零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差错,是指由于公司内部有关

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差错,造

成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导致公司遭到监管部门处罚,或

者对公司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一百零九条             有下列重大差错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信息披露

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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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

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

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信息披露指引、准

则、通知等,使公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控制度,使公

司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四)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差错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客观

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匹配,责任与权利相对等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重大差错事件展

开调查,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公司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情况并

提出相应处理方案,待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听

取责任人的申诉,保障责任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采取以下形式对信息披露责任人进行处

分:

       (一)降职、降级、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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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撤职;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罚款及扣减绩效工资;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其他形式。

      上述第四款应当与其他措施并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对信息披露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公司应当充

分了解情况,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分清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责任人予以从轻、减轻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并挽回不良影响的;

      3、确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具有应当从轻、减轻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对责任人予以从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

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故意隐瞒、销毁或伪造有关事实证据,或故意给调查工作制

造困难的;

      4、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5、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行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或

涉嫌犯罪的,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或将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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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告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公司原《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

追究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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