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6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董事会增补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1、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提请增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核查
后认为,拟提议增补的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勇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其有违反《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同意将《关于增补徐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鉴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46人因个人原因离职,1人被选举为公司
监事,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上47人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故公司
决定对该4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55.82万股进
行回购注销。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回购注销上述47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155.82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1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华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
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依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
除限售。
(以下无正文)
2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方 正 蒋国兴 郝先经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5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