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2019-03-27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证券代码:300074 证券简称:华平股份 公告编号:201903-37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襄阳市襄城区
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鄂0602民初500号《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
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湖北省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
广电”)
被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武汉中科通达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的《襄阳市社会治安视
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已解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原告起诉理由
2015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就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二期项目合作
有关事宜经过协商,签订了《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
2016年6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
作解除协议》,协议约定解除双方所签订的《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
项目合作协议》,并约定双方互不追究责任;2016年5月,原告与本案第三人签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订了《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项目合作协议》,由第三人继续施工。
原告认为:“被告毁弃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
设项目合作解除协议》,而其又不能依约履行《襄阳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
设项目合作协议》,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有权
解除协议,依约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万元,承担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
的违约责任及原告律师代理费30万元。”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
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且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暂时无法预计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传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2019)鄂0602民初500
号。
特此公告。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