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14-11-12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4】47 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证监
会公告【2014】46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增补经营范围等实际情况,公司
董事会决定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订: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许可经营项目:塑胶产品、电子产 许可经营项目:塑胶产品、电子产
品、五金产品的制造(许可证有效 品、五金产品的制造;一般经营项
期限至 2011 年 10 月 30 日);一般 目: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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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项目:塑胶产品、电子产品、 品的开发及销售,货物进出口,物
五金产品的开发及销售,货物进出 联网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
口。(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 服务、系统集成,商业、饮食、服
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 务专用设备制造,社会公共安全设
目)。 备及器材制造。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 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明
确的其他地点。 确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 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
该等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席。 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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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
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
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1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
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
项。
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当及时公开披露。
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3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制。
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4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报的除外。
结果应计为“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
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
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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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
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
2
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 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
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权益为宗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 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利润分配
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 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 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
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在符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 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
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
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 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 30%。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
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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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
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根据累
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
关心的问题; 议通过,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 (六)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告中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独立意见。 (七)决策程序与机制: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 1、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
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
式审议通过。 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2、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
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
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
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
立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3、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
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
4
告中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如
因外部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重大变化,公司需对利润分配政
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
式审议通过。
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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