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14-11-12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14】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
事会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第四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内举
月内举行。 行。
第五条 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
公司在下列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 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的2/3时; 额的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
1 本总额的1/3 时; 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称“提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股股数按股
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下 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持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
算);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提议时;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注:合并原第四条和第五条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为新增内容 第五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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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报告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五) 第六条(五)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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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
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
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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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条 第九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
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 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
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 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
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 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
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 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
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股东大 权。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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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股东大会会议
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 期间发生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 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
法律意见书。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董事会应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住所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地或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形式召开。公司应提供网络或者其 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
利。股东大会审议下列议题时,公 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司还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
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
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
5 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
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
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资产总额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
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
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
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七)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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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
项。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除法
权,除法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另有 律、法规及有权部门另有规定外,每一
规定外,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采取记名投票表
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每一项议案表 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
决时,每一项议案表决时,应分别 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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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应的“同意”、“反对”或“弃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
权”项上选择,如不选、多选,均 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
不计入就该项议案的有效表决票总 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数。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 披露。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或控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股股东不得通过利益交换等方式换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7 取部分股东按照公司或控股股东的 权的股份总数。
意愿进行投票,操纵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结果,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
例限制。
本条为新增内容,编号递延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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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9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应当由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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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票、监票。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原《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它条款不变,该事项需提交公司 2014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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