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4-11-29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中瑞思创 公告编号:2014-048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涉及变更或增加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7 日 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8 号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路楠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代表股份 67,806,050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4812%。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持有
股份 67,550,45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0.328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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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人,持有股份 255,6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1526%;出席本次会议的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7 人,持有股份 7,337,3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380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和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0,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0%;反对 2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6%;弃
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81,7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64%;反对 25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5%;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0,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0%;反对 2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6%;弃
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81,700 股,占出席
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64%;反对 25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5%;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本议案为特别议案,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550,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30%;反对 25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6%;弃
权 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081,70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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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164%;反对 25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45%;弃权 3,6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中瑞思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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