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思创:独立董事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2015-03-30
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股东临时提案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我们就关于公司股东提名徐德鸿先生、张立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候选人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5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资格审查,公司原提
名的三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戴梦华先生和陈耀武先生由于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不适合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015 年 3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楠先生(截
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其持有公司股份 56,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58%)
提交的临时提案——《关于提名徐德鸿、张立民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提案》,并向公司董事会推荐增补徐德鸿先生、张立民先生为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认为:
截至 2015 年 3 月 29 日,路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6,2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3.58%,为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3%以上股份的股东。临时提案在股东大会
召开 10 日前提出。本次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
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临时提案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徐德鸿先生和张立民先生的个人履
历、工作实绩、教育背景等信息,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未
发现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的独
立性。
我们同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路楠先生关于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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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其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
案提交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元福 赵荣祥 马骏
2015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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