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2016-04-27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16-024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修订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部分条款具体修订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1、原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现修订为:第五条:审计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2、原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两名,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现修订为: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三名,
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
3、原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
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
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
定期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应于收到
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
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
职责,三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
4、原第十四条: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
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现修订为:第十四条:会前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
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二、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细则
1、原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 1 名。
现修订为: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其中设召集人 1 名。
2、原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1 名。
现修订为: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3、原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两名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三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原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委
员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召集人提议;
(3)两名其他委员提议。
现修订为: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集人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开临
时委员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召集人提议;
(3)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5、原第十八条: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现修订为:第十八条: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三、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
1、原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现修订为:第四条:提名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2、原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现修订为:第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3 名。
3、原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
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两名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将在同
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天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职责,两名其他委
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现修订为:第十二条:经召集人召集,或经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可以不
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若经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的,召集人应于收到
提议后 10 天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反馈意见。召集人同意召开临
时会议的,将在同意后 5 日内召集会议。召集人不同意召开临时会议的,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召集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临时会议
职责,三名以上其他委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原第十五条: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现修订为:第十五条: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1、原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现修订为: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 5 名委员组成,设召集人 1 名。
2、原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2 名。
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现修订为: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
3 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3、原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临时会议:
3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两名其他委员提议。
现修订为: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召集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召集人提议;
(三)三名以上其他委员提议。
4、原第十八条:两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
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现修订为:第十八条:三名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
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特此公告。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4 月 27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