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6-18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于2016年6月17日召开,主要审议公司延长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
决议有效期及董事会授权期限等相关事项,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了本次会
议。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和审慎研究,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事前认可。
2、对延长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授
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符合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推动公司非公开发行工作持续、有效、顺利进行,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议案的表决,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全
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前次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
长十二个月至2017年7月3日,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蔡在法 张立民 严义 林伟
2016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