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25 号(上城科技经济园))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16~26 层)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目 录 目 录............................................................... 2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3 释 义...............................................................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5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 7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 8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 ....................................... 12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14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 14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 15 第三节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 17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19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 19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 20 三、审计机构声明 ............................................... 21 四、验资机构声明 ............................................... 2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23 一、备查文件 ................................................... 23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 23 2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路 楠 章笠中 张 佶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商 巍 孙新军 蔡在法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张立民 严 义 林 伟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上市公司、 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思创医惠 医惠科技 指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系思创医惠全资子公司。 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3 名特定投资者,分别为 发行对象、认购对象 指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方振淳。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 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保荐机构、保荐人、主 指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承销商、国信证券 律师、发行人律师、天册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会计师、发行人会 计师、审计机构、验资机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构、天健会计师 公司拟向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 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方振淳共计 3 名特定投资者发 本次发行 指 行不超过 30,075,186 股(含)每股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 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指 本次发行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的普通股 发行费用 指 保荐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用、股份登记费等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报告中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等,均为四舍五入所 致。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ngzhou Century Co., Ltd. 股票简称:思创医惠 股票代码:300078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25 号(上城科技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路楠 注册资本:41,875 万元 上市时间:2010 年 4 月 21 日 经营范围: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品的制造(凭许可证经营)。物联 网技术开发、技术应用推广服务,信息系统集成,塑胶产品、电子产品、五金产 品的开发及销售,货物进出口,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社会公共安全设备 及器材的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2015 年 6 月 1 日、2015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 案。 2、2015 年 7 月 3 日,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3、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 2016 年 5 月 5 27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 方案的相关议案。 4、2016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 2016 年 7 月 4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工作相关事宜有效期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5年8月1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2016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 过。 3、2016年8月10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9号),核准本次发行。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截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3 名发行对象已将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汇入国信 证券为本次发行开立的账户。本次发行不涉及购买资产或者以资产支付,认购款 项全部以现金支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 第 310932 号”《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认 购资金总额的验证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6 年 12 月 6 日止,国信证券收到思 创医惠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599,999,960.70 元(大写:人民币伍 亿玖仟玖佰玖拾玖万玖仟玖佰陆拾元柒角)。 2、2016 年 12 月 7 日,国信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 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天 健会计师就此出具了“天健验[2016]48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2 月 7 日止,思创医惠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30,075,186 股,募集资金总额 599,999,960.70 元,减除发行费用(部分含税)人 民币 12,273,584.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7,726,376.38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 6 本为人民币 30,075,18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 557,651,190.38 元。 (四)股权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备案完成后尽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三、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股。 (二)发行方式 本次股票的发行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获得证监会核准 后六个月内实施。 (三)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30,075,186股。 (四)发行价格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日(2015 年 6 月 17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经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价 格为 50 元/股。 由于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实施了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和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需要对相应的发行价格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 下: 7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5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167,500,000 股为基数,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据此 2015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发行价格相应的调整为 20 元/ 股。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418,75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5 元(含税),据此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本次发行价格相应的调整为 19.95 元/股。 同时,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若上述发行价格高于本次 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则公司向本次非公开 发行的发行对象发出《缴款通知书》,公司启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工作。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 70%。 综上,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9.95 元/股。 (五)募集资金数量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60.70 元,扣除发行费用 12,273,584.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7,726,376.38 元。 (六)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自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转让。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四、本次发行对象概况 (一)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 增1号证券投资基金及方振淳共计3名特定投资者,各发行对象的股票认购数量如 下: 认购对象 认购股票数量(万股) 限售期 8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2.5062 36 个月 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1,002.5062 36 个月 号证券投资基金 方振淳 1,002.5062 36 个月 合 计 3,007.5186 — (二)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 注册资本:16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 年 12 月 14 日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管委会大楼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不含金融资产、保险资产管理);资本管 理(不含金融和经纪业务)。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江苏瑞华投资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的管理人。 (1)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寿星林 注册资本:3,000 万元人民币 9 成立日期:2004 年 9 月 21 日 注册地址:杭州市滨江区六和路 368 号一幢(北)3 楼 B4161 室 经营范围:服务:受托企业资产管理及咨询、财务管理咨询、投资管理、投 资咨询(除证券、期货),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品牌管理(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日,浙江鲲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控制关系 为:寿星林持有 85%的股权、王晔婕持有 10%的股权、王银剑持有 5%的股权。 (2)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为中凌晟银股权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赵明,中凌晟银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自然人赵明通过 认购万向信托有限公司管理的“万向信托-保俶 31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再通过“万向信托-保俶 31 号事务管理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浙江鲲 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进 而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方振淳 方振淳,男,1963 年 7 月生,身份证号:440503196307******,住所:广 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永祥街道德里街 82 号****,任职情况:现任汕头市广大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鲲鹏资本—中瑞思 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及方振淳,上述各发行对象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四)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 说明 1、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最近一年与公司的交易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发行对象最近一年均未与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 易。 10 2、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 露。 (五)本次发售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路楠直接持有发行人 8,747.50 万股股份,直接持股占比为 20.89%;并通过持有博泰投资 59.02%的股权间接控制发行人 791.02 万股股份, 间接控制发行人股份的比例为 1.89%;路楠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发行人 9,538.52 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22.78%的股份,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3,007.5186 万股,其中: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认购 1,002.5062 万股,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认购 1,002.5062 万股,方振淳认购 1,002.5062 万股。同时,2015 年 6 月,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均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路楠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书》,协议 约定认购对象就其本次认购所获股份及其孳生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路楠代为行 使表决权且与路楠就公司相关表决事项保持相同意见,委托期限为自 2016 年 1 月 31 日后且路楠所持公司全部表决权股份合计低于 30%时开始实施,直至认购 对象因本次发行所获股份及其孳生股份全部卖出后届满终止。因此,本次发行完 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44,882.5186 万股,路楠直接和间接合计可控制公司 的股份为 12,546.04 万股,占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27.95%,仍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发行对象是否履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 本次发行对象中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资基金已经按照《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于 2015 年 7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编号为 S61998 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系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1 参与认购思创医惠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 募集的情形。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 基金备案办法》界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 私募基金备案。 方振淳为境内自然人,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办法》和《私募基金备案办法》 界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无需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备案。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名称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至二十六层 保荐代表人:楼瑜、王颖 项目协办人:刘洪志 其他经办人员:陈敬涛、田英杰、张翌 电话:0571-85316112 传真:0571-85316108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办公地址: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11 楼 经办律师:傅羽韬、熊琦 电话:0571-87901506 传真:0571-87902008 12 (三)审计机构、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吕苏阳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路 1366 号华润大厦 B 座 注册会计师:翁伟、胡彦龙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13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1 路楠 8,747.50 20.89 2 杭州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50.70 12.06 3 俞国骅 1,966.95 4.70 4 章笠中 1,366.73 3.2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 5 959.42 2.29 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 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91.02 1.8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医疗 7 658.20 1.57 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8 张佶 562.50 1.34 9 李威 463.46 1.11 10 商巍 436.05 1.04 合计 21,002.53 50.15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1 路楠 8,747.50 19.49 2 杭州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50.70 11.25 3 俞国骅 1,966.95 4.38 14 4 章笠中 1,366.73 3.05 5 西藏瑞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002.5062 2.23 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号证券投 6 1,002.5062 2.23 资基金 7 方振淳 1,002.5062 2.2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 8 959.42 2.14 移动互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9 杭州博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791.02 1.7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医疗 10 658.20 1.47 服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22,548.0386 50.24 注:本次发行后,除 3 名特定投资者以认购的股份计算外,其他各股东按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持股数量计算持股比例。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 3,007.5186 万股,以公司 2016 年 9 月 30 日的股本结构为基 础,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项目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股份数量(万股) 比例 一、限售流通股 16,528.91 39.47% 19,536.43 43.53% 二、无限售流通股 25,346.09 60.53% 25,346.09 56.47% 三、总股本 41,875.00 100.00% 44,882.52 100.00% (二)资产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相应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下降,偿 债能力、间接融资能力进一步提高,财务结构将有所改善。 (三)业务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支付收购医惠科技剩余 30.8583%股权转让款以及补 充流动资金,医惠科技主要从事智慧医疗相关业务。收购医惠科技股权的目的是 可以实现上市公司在智慧医疗产业方向上的延伸,使得上市公司具备提供智慧医 15 疗解决方案的能力,进而提升 RFID 应用能力和物联网领域整体竞争力,带动 RFID 技术和产品在更加广阔、更为纵深领域的应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资产及业务 规模将进一步扩大。 (四)公司治理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将相应增加,公司将按照发行的实际情况对《公 司章程》中与股本相关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除 对公司注册资本与股本结构进行调整外,暂无其他调整计划。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公司治理无实质影响。 (五)公司高管人员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 管理关系不会发生重大变化,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情况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16 第三节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 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认为: 1、本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3、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选择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发 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中关于发行对象的规定; 4、本次非公开发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 有效; 5、本次发行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拥有和取得或自筹的资金,最终出资 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方案和发 行过程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主体资格,并 履行了必要的私募基金备案手续;本次发行系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发行核准文件 实施且符合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及《管理办法》等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 关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17 后续尚需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股份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18 第四节 中介机构声明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刘洪志 保荐代表人: 楼 瑜 王 颖 法定代表人: 何 如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 二、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的律师已阅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 及签字的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 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傅羽韬 熊 琦 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20 三、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翁 伟 胡彦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吕苏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1 四、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有关报告不存在矛盾。本 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出具的报告的 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 翁 伟 胡彦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吕苏阳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22 第五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保荐书》和《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工作报告》。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律师工作报告》。 二、查阅地点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下列地点查阅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备查文件: (一)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为利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 1418-48 号(上城科技经济园) 联系电话:0571-28818656 传真:0571-28818665 (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楼瑜 王颖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 105 号凯喜雅大厦 5 楼 联系电话:0571-85316112 传真:0571-85316108 (以下无正文) 23 【本页无正文,为《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 告书》之盖章页】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