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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创医惠: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6-12-16  

						证券代码:300078           证券简称:思创医惠          公告编号:2016-066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
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799
号),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创医惠”)非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075,186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
为人民币 19.9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599,999,960.7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2,273,584.32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587,726,376.38 元,其中计入实收资本
30,075,186.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557,651,190.38 元。2016 年 12
月 8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
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489 号)。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已在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账号为 380572021935,截至 2016 年 12 月 14 日,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为 590,999,761.29 元。2016 年 12 月 14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国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380572021935。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支付收购医惠科技剩余
30.8583%股权转让款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
他用途。若公司未来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公司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
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国信证券。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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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信证券承诺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管理事
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国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应当配合国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
国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楼瑜、王颖可以随时到公司查询、
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
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
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信证券。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信证券,
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信证券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和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更换保
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信
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思创医惠、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国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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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信证券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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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 事 会

                                      2016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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