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18-09-1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思创医惠
保荐代表人姓名:楼瑜 联系电话:0571-85316105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颖 联系电话:0571-8531610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 是
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
是
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4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无
3.“三会”运作 无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无
6.关联交易 无 无
7.对外担保 无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 无 无
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无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无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
承诺来源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类型
标的公司Ewell Hong Kong Limited 股东
余志达承诺,以归属于标的公司所有者的
合并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数)为考核指标,在未来三个财年完成以
下业绩指标:(1)2018财年(2017年4月1
日至2018年3月31日)承诺业绩:净利润
不少于港币260万元。(2)2019财年(2018
业绩 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承诺业绩:
收购报告书
承诺 净利润不少于港币400万元。(3)2020财
或权益变动 正常履行
余志达 及补 年(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承诺 三年
报告书中所 中
偿安 业绩:净利润不少于港币560万元。在业
作承诺
排 绩承诺期内,实际考核中将2018财年和
2019财年两个完整财年作为一个业绩考
核期,承诺净利润以2018财年和2019财年
承诺净利润累计计算;将2020财年作为第
二个业绩考核期。任一业绩考核期内标的
公司实现的净利润低于该考核期内承诺
净利润数,则余志达应依据以下计算方法
向思创香港做出现金或股权补偿。余志达
所承担的现金补偿: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
=(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
当期期末标的公司累计考核实现的净利
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
×思创香港本次受让廖东华股权及对
Ewell HK增资的交易总金额(港币2,000
万元)—累计已补偿的金额。余志达应补
偿股权数量=当年应补偿现金金额÷本次
思创香港认购Ewell HK新发行股份单价
(本次思创香港认购Ewell HK新发行股份
单价=港币1,400万元÷300万股)。余志达
累计补偿股权总数以其在标的公司持有
的280万股为限;不足部分,余志达应以
现金方式继续向思创香港进行补偿。
2015 年 4 月 27 日与中瑞思创签署的关于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合同》中
作出承诺如下:1、因本次交易所受让的
中瑞思创股份自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之日
何国平、彭 股份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2、限售期内,如
正常履行
军、章笠中、限售 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 36 个月
中
郑凌峻 承诺 项而增持的公司股份,应遵守上述关于限
售期的约定锁定。3、若期限届满时,业
绩承诺相关事项履行尚未实施完毕,该限
售期则相应延长至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履
资产重组时 行完毕。
所作承诺 医惠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杭州医惠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通过资产重组协议受让思创
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路楠、俞国
骅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50,507,007 股,
杭州医惠投 股份 杭州医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诺,其
正常履行
资管理有限 限售 所受让的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36 个月
中
公司 承诺 份自变更登记到其名下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限售期内,杭州医惠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如因公司实施送红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事项而增持的公司股份,应遵守
上述关于限售期的约定锁定。
在其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路楠、商巍、首发 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正常履行
长期
张佶 承诺 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中
首次公开发
份。
行或再融资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时所作承诺 杭州博泰投
首发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 正常履行
资管理有限 长期
承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中
公司
股份。承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
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
路楠、俞国 竞业 制、生产和销售与杭州中瑞思创科技股份 正常履行
长期
骅 承诺 有限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研制、生产和 中
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并愿
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杭州中瑞思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
偿责任。
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 2007 年底至 2009
年底期间实行劳务派遣而产生补偿或赔
偿责任,或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的,由发
路楠、商巍、
行人现有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相
张佶、陈武
应的经济责任;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
军、杭州博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
泰投资管理 其他 正常履行
纳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补 长期
有限公司、 承诺 中
缴、追缴或处罚的,由发行人现有全体股
俞国骅、蒋
东按照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若
士平、蓝宗
发行人因补缴 2006 年及以前年度企业所
烛、王勇
得税的行为而被有关主管部门处罚或追
缴滞纳金的,由发行人现有全体股东按照
持股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本人本次认购的思创医惠的股份(包括该
股份
等股份未来因思创医惠资本公积转增或 正常履行
方振淳 限售 36 个月
送红股等方式所滋生的股份),在该等股 中
承诺
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浙江鲲鹏资
本公司管理的“鲲鹏资本-中瑞思创定增 1
产管理有限
号证券投资基金”本次认购的思创医惠的
公司-鲲鹏 股份
股份(包括该等股份未来因思创医惠资本 正常履行
资本-中瑞 限售 36 个月
公积转增或送红股等方式所滋生的股 中
思创定增 1 承诺
份),在该等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号证券投资
个月内不转让。
基金
本公司本次认购的思创医惠的股份(包括
西藏瑞华资 股份 该等股份未来因思创医惠资本公积转增
正常履行
本管理有限 限售 或送红股等方式所滋生的股份),在该等 36 个月
中
公司 承诺 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2018 年 6 月 21 日,国信证券收到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46 号),对于国信证券保荐
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
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100 万元,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对于国信证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行为,责令其改正,
没收并购重组 财务顾问业务收入
600 万元,并处以 1,800 万元罚款。
目前,国信证券已缴纳罚没款,并已
对保荐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务进行了相关整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半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楼 瑜 王 颖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