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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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
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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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已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
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
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0 年 1 月 6 日 10 时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 66 号东方通信
城 D 座公司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6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0 年 1 月 6 日 09:15 至 2020 年 1 月 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
括代理人)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200,497,4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333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5,513,9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43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4,983,4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3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84,98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1%。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
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即公司公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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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
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孙新军主持。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出席了
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
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
律师、监事、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由信息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信息公司统计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8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8%;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7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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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3%;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二)《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8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8%;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7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3%;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三)《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8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8%;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7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3%;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四)《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8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8%;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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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经特别决议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7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3%;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088,0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958%;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
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4,574,18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3%;反对 409,4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
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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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庞 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 昊
202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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