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创医惠: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0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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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行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
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
作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上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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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权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公司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的相关会议资料。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2.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激励对象名单,并通过公
司网站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 201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
异议,并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3.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
议案。同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股票期
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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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鉴于本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6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2.10 万份股票期权,同意向 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1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
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条件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所律师查阅了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的相关会议文件。根据本
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确定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授予日。
2.2020 年 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0 年 2 月 14 日。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是 2020 年 2 月 14 日,且不
属于以下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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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以及《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的获授条件进行了核查。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以下任
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所认为,公司授予 66 名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公司授予 63 名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以及《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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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确定、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
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2019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本次授予获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
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公告等相关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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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庞景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李昊
202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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