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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思创医惠: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2022-05-14  

                                                                                公司内控制度之《董事会议事规则》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公司重大经营

决策,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的召集及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1、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总经理提议时;

    5、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联席董事长负责召集;联席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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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证券管理部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

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邮件、电话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提交全体

董事。非专人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微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 1、2 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

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

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董事会议案的提出
    第十条     董事会议案分为固定议案和临时议案。

    第十一条     固定议案是指每年均需按时提交年度董事会或中期董事会审议的议

 案,主要包括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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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中期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二条     临时议案是指除固定议案外,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并由国家有

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的议案。

    第十三条     临时议案由相关提议人向董事长提出书面提议,相关提议人也可以就

“内部治理机制、规范运转、资源配置、风险管控”等方面向联席董事长提出议案,

由董事长统一审定。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长或联席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经董事长审核后,该提案可作为临时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

    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四章    董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列

席董事会会议。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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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

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2、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

委托;

    3、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4、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

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

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

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

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

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

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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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证券管理部、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

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每名董事有

一票表决权。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

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

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证券管理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

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

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二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回避表决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决议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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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能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

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和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作出决议,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可以先将

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

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

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

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届次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5、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6、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7、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

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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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

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虽经有效通知而未出席董事会亦未委派代理人出席,且未对该项决议表示书面异

议,不得免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

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

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政策及《公司章程》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经董事会提议予以修订,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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