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为全资 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进行了认真了解和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及时获得经 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汪军民 刘登清 杨文川 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三日